陈如波,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EMBA, 陈如波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陈律师擅以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结合独特的创造性法律服务思维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项目案件,处理过各类诉讼及非诉讼项目达千余件,其中不乏多起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服务项目累积涉及金额超过千亿元,先后担任百余家公司法律顾问,其在公司上市、资产重组、融资并购、股权转让、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处理等领域业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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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卢劳人仲(2 011)办字第48X号
申请人 彭 某 女 1 9 X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 住上海市中华路429弄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 陈如波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吉建亮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伟士德诚运输(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22号新天地大厦1 71 4—1 71 8室
法定代表人HEINRIcH sENGER—wEIss 伟士德诚运输(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张某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彭某与被申请人伟士德诚运输(上海)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11年4月2 8日向上海市卢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
1、自2 01 0年1 2月2 9日与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支付2 011年1月1日起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按每月1 9 94 9.89元计);
3、缴纳2 011年1月至裁决之日的城镇社会保险;
4、支付2 0l 0年l 2月1日至31日的工资差额1029 9.06元及2010年度年终奖15000元;
5、支付2 011年3月30日至5月2 0日期间申请人4次就医支出的医疗费用42 3.5元。
本会依法受理。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结束;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三、申请人放弃其请求事项;
四、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曲 剑 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 文 瑶